适用客户
- 单个内包装和整箱危险品净量较小,想判断能否适用EQ的研发试剂与化学品样品客户。
- 多品名小量出货,能逐项提交分类及每个内外包装数量的客户。
- 需要比较EQ与正式DG包装、件数及费用的客户;不按整票低于1 kg一概认定EQ。
小批量不等于自动适用EQ。先按实际货物的UN编号、正式运输名称、危险类别及包装等级核对E0—E5代码,再检查每个内包装和每个外包装的限量,以及承运人是否接受。
GENORDA面向中国企业提供化学品与危险品出口服务,以香港为核心操作枢纽。客户无需先确定出运口岸,即可提交货物信息评估方案。
中国内地的化学品企业、研发公司、贸易商和实验室均可提交货物信息评估。
内地衔接由深圳市康捷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或实际执行方按项目安排;香港操作由GENORDA按实际服务及许可范围执行。
逐票核对分类、数量、包装、收件方进口条件与承运人要求。内地提货地区、车辆资质、交接地点及费用须单独确认。
询盘前核对
先核对以下条件,再决定是否提交货物资料。初审、承运接受与最终报价是不同环节。 例如E1为每个内包装最多30 g/30 mL、每个外包装危险品合计最多1,000 g/1,000 mL;E3分别为30 g/30 mL和300 g/300 mL。限量仍须结合条目与现行规则核对。
· 本日期为公开规则资料与页面服务条件的核对日期;实际出运仍按当期有效规则及承运人逐票确认。
资料整理后,请通过企业微信或邮箱交接;是否承运及最终报价以客服逐票确认为准。
整理货物资料,发起评估| EQ代码 | 每个内包装最大量 | 每个外包装危险品合计最大量 |
|---|---|---|
| E0 | 不允许按EQ运输 / Not permitted | — |
| E1 | 30 g / 30 mL | 1,000 g / 1,000 mL |
| E2 | 30 g / 30 mL | 500 g / 500 mL |
| E3 | 30 g / 30 mL | 300 g / 300 mL |
| E4 | 1 g / 1 mL | 500 g / 500 mL |
| E5 | 1 g / 1 mL | 300 g / 300 mL |
固体按克、液体按毫升计。气体内包装的毫升数指容器水容量;混合包装及其他适用条件须按现行规则核对。E1的1 kg / 1 L是外包装总限量,不是单个内包装限量;E3内包装为30 g / 30 mL,外包装合计为300 g / 300 mL。
按具体危险品条目查代码,不按第几类或产品名称一概承诺。E0不可采用EQ。锂电池、干冰或气雾剂等不能仅因数量小就归入EQ;须分别查对应条目和运输规定。
采用符合适用要求的内包装、中间包装和坚固外包装;液体需核对吸附材料及相容性。EQ包装仍需满足规定的跌落、堆码等性能要求,不能等同于普通纸箱即可。
使用规定的例外数量标记,填写适用的危险类别/项别,以及未在包装其他位置显示时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EQ标记不是带Y字的航空有限数量菱形标记。符合EQ全部条件时不要求DGD;使用航空运单时按规则填写“Dangerous Goods in Excepted Quantities”及件数,并核对承运人补充资料要求。
分类、培训及其他仍适用的责任不能因EQ而免除。目的地、航线、件数及承运人限制须逐票确认;符合规则不代表任何快递或航空公司都必须接收。
不能。首先核对货物条目的EQ代码。E1每个内包装最多30 g或30 mL、每个外包装合计最多1,000 g或1,000 mL;其他代码可能更低,E0禁止按EQ运输。还须满足包装、标记、培训及承运条件。
对适用E3的液体,每个内包装最多30 mL,每个外包装内危险品合计最多300 mL;固体分别为30 g与300 g。这是数量限值,不代替货物分类和承运人接受审核。
不可以。EQ仍有适用的培训要求,包装必须满足相应结构和性能要求。免除UN规格包装要求不等于免除包装测试,是否接收还要由承运人确认。
提供完整且与实货一致的MSDS、UN编号及分类、每个内包装净量、每箱内包装数量和总净量、外箱尺寸毛重、起运地及目的地。多品名同票应逐项列明,业务人员复核后再确定EQ或其他运输方案。
规则内容复核日期:2026-10-08。复核状态:已复核。审阅人:公司团队成员。依据:ICAO官网2025年培训资料;实际出运须再核对现行ICAO技术细则、IATA DGR及承运人差异。具体货物适用性按本票条件确认,本页不构成承运批准。
依据:ICAO官网2025年限制条款培训资料阅读EQ知识库说明香港渠道、EQ与多品名出运判断提交资料,评估EQ或正式DG方案